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调解书 拟稿:
月 日
案号:(2008)余民二初字第3003号 共印10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 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新泰村。
法定代表人:何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朱建鎏,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自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门广场金顶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潘自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永富,系该公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开庭审理前委托杭州市余杭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自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货款147065.6元,于2008年11月底前支付47065.6元,于2009年4月底前支付9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0年2月底前付清。
二、若被告浙江自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浙江自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逾期次日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一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641元,减半收取1820.5元,本院同意减交484.5元,应收1336元,由被告浙江自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金美良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