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调解书 拟稿:
月 日
案号:(2008)余民二初字第2285号 共印10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 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新泰村。
法定代表人:何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朱建鎏,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沪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旭跃,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巍山社区巍三大园外里29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杭州市余杭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货款42968元,于2008年10月28日前一次付清;
二、若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若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于逾期次日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4.2元,减半收取562.1元,本院同意减交232.1元,应收330元,由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负担130元,由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金美良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