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石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桂忠。
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
法定代表人:钱贵林。
申请执行人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2019)苏1282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6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5、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法院临安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临安天目建材有限公司在当地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临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临安天目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临安天目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蔡明义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赵浩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