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

***、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贵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85民特1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7995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且涉案标的特别巨大,本院已将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涉嫌xxx款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正在办理中。因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9)浙0185执722号案件已对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85执11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帅来主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任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