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12执恢13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大街9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720083。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环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4390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临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112执恢13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