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12执恢1381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华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宜黄公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4390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华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112执恢1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