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12执恢1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区板桥镇环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4390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112执恢13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