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12执恢13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环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4390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临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112执恢1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