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胡雄志、陈玲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民申字第9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星。
委托代理人: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东,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雄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绍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照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杨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雄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惠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依俤。
再审申请人江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雄志、陈玲、陈绍先、何照波、林杨华、胡雄健、程惠荣、吉依俤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衢商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何忠良
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
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