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6264号之一
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2038139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洞桥村陈林。
法定代表人:董江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惟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伸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847953,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园南路116号3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施品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伸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2019年10月15日,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3,减半收取2251.5元,保全费1588元,由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