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9486号
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2038139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洞桥村陈林。
法定代表人:董江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惟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75元,减半收取9687.50元,由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红盛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叶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