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7民初3711号之一
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江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惟明、樊俊涛,均系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高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28.1元,由原告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志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