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

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04民初1826号
原告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47元,由原告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赟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