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7101民初19号
原告: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周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树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A416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牛洪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亮,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贾喜婷
书记员蔡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