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

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1797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周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缪为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2021)津仲调字第084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21)津仲调字第0846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孟 夏
审判员 杨宝志
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元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