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302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645572668,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145号。
被执行人:***,男1981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在执行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zdqz立案审查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