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675-1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对再审申请人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赣民申67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赣民申675号民事裁定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小倩,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诉讼代表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江西经帝律师事务所、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系江西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超,该公司管理人成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小倩,该公司管理人成员。”
审判长 龚雪林
审判员 黄伟武
审判员 陈银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