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恢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昌罗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唐仁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姚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昌罗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昌罗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依双方协议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南昌罗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国
审判员 吴明军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雅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