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瀚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11民初2273号

原告:江西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广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水,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箭,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万筱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厚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斌,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日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明,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青湖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梁小战,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业公司)诉被告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泓公司)、江西青湖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湖港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赣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基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水、杨箭,被告九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厚平,瀚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日升、姜建明,青湖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九建公司、瀚泓公司支付拖欠基业公司的工程款3467592.8元及暂算至2019年5月5日的逾期利息122348.23元(实际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3589941.03元;2.依法判令九建公司、瀚泓公司支付基业公司违约金94189.84元;3.由九建公司、瀚泓公司、青湖港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请求依法判令上列九建公司、瀚泓公司、青湖港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利息及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6日,九建公司、瀚泓公司与基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清包工合同书》,将“瀚泓·青湖产业园二期桩基工程(全夯式扩底灌注桩,长螺旋钻孔压灌桩)”分包给基业公司施工。基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了合同中全部的桩基工程,经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九建公司、瀚泓公司的确认,基业公司完成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确定完成的桩基工程结算金额为5061792.8元。

基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桩基工程的施工,但九建公司、瀚泓公司仅向基业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拖欠基业公司工程款本金3467592.8元。

综上,九建公司、瀚泓公司拖欠基业公司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基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九建公司辩称:1.基业公司首先违约,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2.桩基的总工程造价应为120万元,而非鉴定确认的168万元;3.在施工过程中,基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造成九建公司的损失(包括材料浪费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造成的损失总金额为180958.8元,应在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庭审后,九建公司撤回了该项请求,拟另案起诉);4.九建公司已经支付594200元;5.本案不符合法律上所规定的连带责任的法律定义。

瀚泓公司辩称:1.瀚泓公司不承担责任;2.基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3.瀚泓公司承担只是定价外,超过定价的付款部分;4.本案不属于连带责任范围。

青湖港公司辩称:青湖港公司与瀚泓公司、基业公司没有合同关系,青湖港公司只是与青湖村有合同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对青湖巷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6日,基业公司(丙方)与九建公司(乙方)、瀚泓公司(甲方)签订1份《建设工程施工清包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将瀚泓*青山湖产业园二期(A1#、A2#楼)桩基“全夯式扩底灌注桩”约279根,“长螺旋钻孔压灌桩工程约510根,总根数约为789根,交由基业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清包工。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施工,合同造价约:4709492元,该金额为桩基清包施工费用、设备进场费用。其中:1、桩基施工清包单价:工程量按砼实灌量计算(桩长计算以施工地面至桩端底)。①全夯式扩灌注桩670元/立方米,此单价丙方按三方认同的定额直接人机费与乙方结算,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此单价为含税价);②引孔费:400元/根由甲方承担(此单价为含税价);③长螺旋钻孔压灌桩410元/立方米,此单价丙方按三方认同的定额直接人机费与乙方结算(不含税金,税金另计),其余差额由甲方承担;④空孔费:500元/立方米(按现场签证实际发生工作量计算),该单价仅为施工中的清包工单价,不含钢筋笼制作的电焊条、水电费、桩基材料费用(混凝土、钢筋等),由乙方提供。2、设备进场费:①全夯式扩底灌注桩:25000元/台(套)(定额单价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②引孔设备进厂:25000元/台(套)(定额单价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③长螺旋钻孔压灌桩:30000元/台(套)(定额单价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合同价款的给付:①预付给丙方的工程备料款的时间和数额:设备进场后施工桩基7个工作日内,预付费用500000元;②支付给丙方的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每30天核算一次,按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进行支付;③甲方、乙方支付给丙方的尾款时间和方式:工程完工时(分项分工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桩基检测合格并提供基础桩基竣工全套资料陆份,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10天内支付结算总价100%。竣工验收及结算:①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准备验收资料,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之日起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叁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进行核算,给予确认或提出明确修改意见,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不进行结算或核算后没有提出意见,则从第8天起视为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结算资料;⑤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书之日起7天内向甲乙方并由甲乙方向承包人付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拖欠工程价款,从第8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年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及争议解决: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发包人违约,并由甲乙方承担合同暂定总造价2%的违约金。①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②不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审核结算资料、支付工程结算尾款。承包人授权张东海、薛小波为现场管理代表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基业公司就组织施工,于2017年12月前全部施工完毕,于2018年7月10日工程检测完毕。瀚泓公司支付基业公司工程款100万元,九建公司支付基业公司工程款594200元。

在诉讼时,基业公司申请法院对其在涉案工程中的工程量、总价款及瀚泓公司、九建公司各应承担的工程款进行了鉴定,经本院组织基业公司、瀚泓公司、九建公司抽签决定由江西天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基业公司报送金额:5061792.80元,调整稿鉴定金额:4677054.60元,瀚泓公司应付金额:2989985.81元,九建公司应付金额:1687068.79元,鉴定增减金额:-384738.20元。

九建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

一、关于桩基清包工单价

根据瀚泓公司、九建公司、基业公司于2016年8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桩基施工合同条款,基业公司采取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施工,但必须对本分项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全部责任。结算单价全夯式扩底灌注桩按670元/m3,此单价基业公司按三方认同的定额直接人机费与九建公司结算,引孔费按400元/根由瀚泓公司承担,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按410元/m3计算,此单价基业公司按三方认同的定额直接人机费与九建公司结算,空孔费500元/m3,该单价仅为施工中的清包工单价,不含钢筋笼制作用的电焊条、水电费、桩基材料费用(混凝土、钢筋等)。

1、全夯式扩底灌注桩:①打桩、混凝土浇筑:套用A2-B1定额子目,由于定额中混凝土已包含1.3充盈系数,因此工程量为实灌量1m3/1.3=0.769,定额含量中扣除其他材料费,混凝土。根据赣建价发字【2005】36号文,构筑物使用预拌的工程造价计算办法:人工费相应定额项目的50%扣除,混凝土搅拌机按下个月定额项目的100%扣除。定额直接人机费为349.8元/m3。②钢筋笼制作:套用A4-453定额子目,以桩基记录表中146#桩为例,钢筋笼重量为101.14kg,现场实灌量为3.44m3,由此可知,实灌量1m3钢筋量为101.14/3.44=29.4kg/m3。定额含量中扣除镀锌铁丝、钢筋、电焊条、水、电。定额直接人机费为7.92元/m3。定额直接人机费合计:349.8+7.92=357.72元/m3

2、长螺旋钻孔压灌桩:①打桩、混凝土浇筑:套用A2b-B9定额子目,由于定额中混凝土已包含1.25充盈系数,因此工程量为实灌量1m3/1.25=0.8,定额含量中扣除水、电、混凝土。根据赣建价发字【2005】36号文,构筑物使用预拌的工程造价计算办法:人工费按相应定额项目的50%扣除,混凝土搅拌机按相应定额项目的100%扣除。定额直接人机费为70.26元/m3。②钢筋笼制作:套用A4-453定额子目,以桩基记录表中A1-83#桩为例,钢筋笼重量为533.86kg,现场实灌量为18.5m3,由此可知,实灌量1m3钢筋量为533.86/18.5=28.9kg/m3。定额含量中扣除镀锌铁丝、钢筋、电焊条、水、电。定额直接人机费为7.92元/m3。定额人机费合计:70.26+7.92=78.18元/m3。

二、关于桩基工程量

九建公司承建的瀚泓·青湖产业园A区工程一标段地下室全夯式扩底灌注桩现场施工232根,混凝土浇筑实灌量805.86m3,长螺旋钻孔压灌桩现场施工520根,混凝土浇筑实灌量9606.5m3。

三、现场补桩、罚款说明

1、因基业公司施工不当,导致全夯式扩底灌注桩补桩33根,造成浪费九建公司混凝土实灌量130.52m3,钢筋笼中路3.57t;长螺旋钻孔压灌桩补桩3根,造成浪费九建公司混凝土实灌量185.52m3,钢筋笼重量1.468t。

2、九建公司对基业公司作出的施工违规处罚,罚款1000元。

综上所述,江西天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调整稿中清包工单价有误,应调整。

江西天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九建公司提出的异议作出回复认为:

一、全夯式扩底灌注桩

1、打桩、混凝土浇筑:套用A2-B1定额子目,由于定额中混凝土已包含1.3充盈系数,因此工程量为实灌量1m3/1.3=0.76,定额含量中扣除其他材料费,混凝土。

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清包工合同书”(二〇一六年九月签订)第四条其中:①桩基清包工程量计算方式按砼实灌量计算;套用A2-B1定额子目,由于定额中混凝土已包含1.3充盈系数,所以工程量1m3不再做任何系数调整。

2、根据赣建价发字【2005】36号文,构筑物使用预拌的工程造价计算办法:人工费按相应定额项目的50%扣除,混凝土搅拌机按相应定额项目的100%扣除;定额直接人机费为349.8元/m3。

答:根据《建设工程定额名词解释》凡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都叫做建筑物,如公寓、厂房、学校等;则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本工程归类为依附于建筑物之一,因此赣建价发字【2005】36号文构筑物使用预拌的工程造价计算办法与本工程情况不符;定额直接人机费为472.47元/m3。定额直接人机费合计为472.47+7.92{钢筋笼}=480.39元。

二、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1、打桩、混凝土浇筑:套用A2b-B9定额子目由于定额中混凝土已包含1.25充盈系数,因此工程量为实灌量1m3/1.25=0.8,定额中含量中扣除水,电,混凝土。

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清包工合同书”(二〇一六年九月签订)第四条其中:①桩基轻薄工程量计算方式按砼实灌量计算:套用A2-B1定额子目,由于定额中混凝土已包含1.3充盈系数,所以工程量1m3不再做任何系数调整。

2、根据赣建价发字【2005】36号文,构筑物使用预拌的工程造价计算办法:工人费按相应定额项目的50%扣除,混凝土搅拌机按相应定额的100%扣除。定额直接人机费为70.26元/m3。

答:根据《建设工程定额名词解释》凡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都叫做建筑物,如公寓、厂房、学校等;则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本工程归类为依附于建筑物之一,因此赣建价发字【2005】36号文构筑物使用预拌的工程造价计算办法与本工程情况不符;定额直接人机费为112.62元/m3。定额直接人机费合计为112.62+7.92{钢筋笼}=120.54元。

另查明,瀚泓*青山湖产业园是由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民委员会与瀚泓公司合作开发,业主为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民委员会,瀚泓公司为开发商,2018年8月,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民委员会与瀚泓公司发生矛盾,终止了与瀚泓公司的合作合同,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民委员会与青湖港公司合作,接手原工程项目继续承建,青湖港公司与瀚泓公司未签订任何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案涉工程款数额。案涉工程量及工程款经本院组织三方当事人抽签决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虽九建公司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提出异议,鉴定机构针对其提出的异议,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回复,九建公司对该回复仍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认为九建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应按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工程金额:4677054.60元,瀚泓公司应付金额:2989985.81元,九建公司应付金额:1687068.79元。本案中瀚泓公司已付100万元,瀚泓公司仍欠1989985.81元,九建公司已付594200元,九建公司仍欠1092868.79元,共计3082854.60元。2.青湖港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与瀚泓公司共同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瀚泓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民委员会是合作开发“瀚泓*青山湖产业园”,而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民委员会终止了与瀚泓公司的合作,重新与青湖港公司进行合作开发“瀚泓*青山湖产业园”,青湖港公司与瀚泓公司没有任何的协议。基业公司并未起诉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民委员会及青湖港公司,仅起诉了瀚泓公司,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民委员会、青湖港公司、瀚泓公司他们之间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故青湖港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给付责任。3.瀚泓公司与九建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瀚泓公司、九建公司及基业公司在本案中是签订的三方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方单独承担工程款计价的内容和计算方式,并未约定瀚泓公司与九建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因此,基业公司要求瀚泓公司与九建公司连带承担给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利息及违约金如何计算。基业公司、九建公司、瀚泓公司的三方合同约定;“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书之日起7天内向甲乙方并由甲乙方向承包人付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拖欠工程价款,从第8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年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三方及监理单位于2018年7月10日最后确认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定案表,因此,瀚泓公司、九建公司从第8天起应同期向银行贷款年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三方合同还约定:“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发包人违约,并由甲乙方承担合同暂定总造价2%的违约金。①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②不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审核结算资料、支付工程结算尾款。”故此,瀚泓公司、九建公司应按合同暂定价(即:4709492元)的2%支付违约金(即94189.84元),该违约金按未付款的比例,由瀚泓公司、九建公司分摊,即瀚泓公司支付64668.41元,九建公司支付29521.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92868.79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1092868.79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8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9521.43元。

三、由被告***泓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989985.81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1989985.81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由被告***泓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64668.41元。

五、驳回原告江西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274元,减半收取18137元,由原告江西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633元,由被告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承担5831元,由被告***泓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赣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晨蕾

书 记 员 丁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