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

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某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东侧石桥大厦B座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万筱荣
被执行人:江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翁海光担保人:罗湘楠,女,汉族,1974年3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8)赣01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事宜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111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 军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陈 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经毅
书 记 员  金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