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3623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贝贝,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办坂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051620146B。
法定代表人:江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东侧石桥大厦B座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158598698B。
法定代表人:万筱荣。
被告:徐信华,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第三人:徐新华,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徐信华,第三人徐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志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齐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