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

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博豪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大道东侧石桥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万筱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厚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博豪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吴木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玉荣,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上诉人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博豪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九建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九建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博豪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九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025元,退回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40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情

审 判 员  周中瑞

审 判 员  王革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苏

书 记 员  谢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