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大道东侧石桥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万筱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厚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博豪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吴木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玉荣,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上诉人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博豪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九建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九建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博豪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九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025元,退回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40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情
审 判 员 周中瑞
审 判 员 王革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苏
书 记 员 谢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