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3275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源友鑫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西八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
法定代表人:于健,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沧州源友鑫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津0116民初89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6日正式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正式立案前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董 辉
附:法律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