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32801号
原告: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交桥北侧。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原告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