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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图尔贡、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3985号 原告:玉*****·图尔贡,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前锋南路81号1栋5层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原告玉*****·图尔贡与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玉*****·图尔贡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图尔贡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图尔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玉*****·图尔贡负担。 审判员 西尔艾力·雪合来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热木 ·苏里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