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睢县足力健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执保263号
申请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8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6711002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睢县足力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恒山路以北世纪大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4QGGA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睢县足力健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睢县足力健鞋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睢县足力健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分别位于睢县××乡××路东侧、财源路南侧和睢县董店乡世纪大道西侧、恒山路北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豫(2021)睢县不动产权第0000273号及豫(2020)睢县不动产权第0××8号土地各一处。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兴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