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丹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216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苏丹,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炮台镇。
申请执行人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8)鲁100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万元及利息、费用。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予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于2020年7月1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社保、公积金、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又分别于2020年7月1日、9月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及婚姻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人民银行反馈的银行账户线索,查得小额银行存款,相关账户已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扣划领取。此外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于2020年9月9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额**元,余款未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明确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信息,不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00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为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