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民初12567号
原告:哈尔滨欧梵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春秋幕墙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3-6号5**3层2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欧梵森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春秋幕墙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哈尔滨欧梵森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欧梵森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欧梵森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计1461元,由哈尔滨欧梵森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海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