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2962号
申请执行人: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方立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海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绿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孙序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中绿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执行人:***,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女,1977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母亲。
本院在审理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绿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103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洋
审判员***
审判员朱律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