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绿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财保730号
申请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辉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96421424M(1-1)。
法定代表人:钟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聪,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绿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中绿广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6180X7。
法定代表人:孙序跃。
被申请人: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中绿广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494314X。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
被申请人: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4900525T。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
被申请人:孙序跃,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李杨,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蔡木森,男,194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孙晓东,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赵媛媛,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刘燕,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绿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序跃、李杨、蔡木森、孙晓东、赵媛媛、刘燕银行存款1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绿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序跃、李杨、蔡木森、孙晓东、赵媛媛、刘燕银行存款1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晓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