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执3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晨曦,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绿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孙序跃,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晓东,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赵媛媛,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蔡木森,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4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绿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媛媛、孙晓东、蔡木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首轮查封了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及位于合肥市××××××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及位于合肥市××××××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成莹
审判员 陈孟凯
审判员 朱广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娟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