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31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515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2904949W
负责人:程晓滨,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9月23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66号中绿广场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494314X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4900525T
法定代表人:赵媛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媛媛,女,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孙晓东,女,汉族,1956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媛媛、孙晓东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媛媛、孙晓东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