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4361号
原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598862。
法定代表人:刘昌彬,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06589U。
法定代表人:梁金宝。
原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5.02元,由原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嘉  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益儋
书记员谭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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