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02民初1080号
原告:西藏鑫颖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龙江路兴通小区2栋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西藏瀛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日喀则市齐鲁高级中学,住所地日喀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增。
原告西藏鑫颖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日喀则市齐鲁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西藏鑫颖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再次催缴仍未交费或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藏鑫颖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扎西次仁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次 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