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邛崃德彬瑞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卧龙镇***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邛崃德彬瑞利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3)鲁1102民初5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邛崃德彬瑞利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系合同买方、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的事实,认定案涉采购合同中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并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姚 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