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物振华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5909-2号
申请人:北京中物振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电子城IT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293116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0658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北京中物振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依法作出(2019)鲁1102民初590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网络查控),保全标的额为20854098.8元。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鲁1102民初590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网络查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