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水科海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民初字第10350号
原告雷爱中,男。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事证第110000000974号。
法定代表人匡尚富,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女。
第三人北京中水科海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西3区楼401室,注册号1101080049187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国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爱中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第三人北京中水科海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爱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雷爱中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