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天马电力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1243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66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何华,女,19733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吴桥天马纤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钱塘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韩家营,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士亮,男,19639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7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丙辉,男,19698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艳明,男,19675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再审申请人**、何华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吴桥天马纤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秦士亮、***、杨丙辉、张艳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5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华申请再审称,2005713日北京市永利名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名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陈晓林将永利名公司股份转让给何华,同意杨立军将永利名公司股份转让给**。实际上双方并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未进行股权转让,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我们在一、二审均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对于该诉讼程序并未知情。杨立军现也写明证据证明股份转让是虚假的。故我们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华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视为放弃对本案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后果。现杨立军虽书面证明其转让**股份虚假,债务应由杨立军自行承担。但因工商登记中**具有股东身份,对外其对善意第三人应依法承担股东责任。对杨立军给其造成的损失,**可依法予以追偿,另行解决。

**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何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何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