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23执1680号

申请执行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1166424J。

被执行人:***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古雷半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17866709A。

申请执行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623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烃(漳州)有限公司偿还案款4692864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烃(漳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治措施。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烃(漳州)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勇军

执行员  刘文勇

审判员  杨福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