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91民初3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
法定代表人:EDNAKOPOHTHIM。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梦玲,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石化区。
法定代表人:钟镇宇。
原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粤1391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石化区支行的账户20×××20的存款72000元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的账户20×××84的存款1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2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秋珍
书 记 员 曾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