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91民初383号
申请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EDNAKOPOHTHIM。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梦玲,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石化区东五路中*号。
法定代表人:钟镇宇。
原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2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7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慧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