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某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民初229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身份证号码:350************73X。原告:***,女,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身份证号码:350************903。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链煌,漳州市漳浦县金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商铺及29层1、2、3、4、5、6、7号。负责人:杨丙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红,广东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
法定代表人:EDNAKOPOHTHIM。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其泽,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身份证号码:372************614。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64.14元,减半收取计528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赛花
人民陪审员  田远高
人民陪审员  刘汉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