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27民初555号
原告淳安县石林镇宏鹏建材店与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淳安县石林镇宏鹏建材店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石林镇宏鹏建材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石林镇宏鹏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由原告淳安县石林镇宏鹏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徐金生
书记员 戴 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