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55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泰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泰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泰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泰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泰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瑞功
法官助理 杨 瑜
书 记 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