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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27执27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耀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恩波大道9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90909285X。
法定代表人:汪文陆。
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祥符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70828138Y。
法定代表人:郑永坤。
申请执行人杭州耀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27民初1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耀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169819元及以1058199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8日起,剩余111620元从2020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号车辆,未实际扣押,且上述车辆均由他院首封,并有淳安县XXX。到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执行费14098元。
鉴于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坤作出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对其罚款1000元(未缴纳)、拘留十五日(未实施),并对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坤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元聪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