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953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长江大道以南、嘉陵江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彭晓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朱 亮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吕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