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科创通达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科创通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135-1号。
法定代表人:郑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兴路3170号301。
法定代表人:彭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甘肃科创通达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1)甘0104民初1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甘肃科创通达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8958元;二、若被告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偿还上述款项,承担利息117916元,并于2021年8月1日起,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借条约定10.3%计算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5130元、保单费1938元,由被告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义务人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科创通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1224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69122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怀卫
审判员  马钰淇
审判员  李华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