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执158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科创通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135-1号。
法定代表人:郑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长江大道以南,嘉陵江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彭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科创通达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甘0104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6022925.76元,资金占用费323715.15元,保全费28800元,案件受理费26052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406492.91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义务人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科创通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65924.91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6465924.9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怀卫
审判员 马钰淇
审判员 李华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