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21执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4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居民,住。
被执行人: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长江大道以南,嘉陵江街以北。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00000.0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权利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被执行人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
审判长  武多智
审判员  顾秉相
审判员  张国秀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岳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