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133号
原告:甘肃庆阳东荣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寨子乡联合村民族路27号(西郊蔬菜批发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秦某。
被告:甘肃建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何家庄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甘肃庆阳东荣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庆阳东荣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庆阳东荣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庆阳东荣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生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饶 娜